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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供销合作社关于规范设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公示牌的通知

作者:经发科 发布时间:2017-11-29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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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供发[2017]143号

各县(区)供销合作社:

为适应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总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项目公示制,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公示牌的通知》[供销厅经字(201540号]要求,从2016年起,对农发总社项目按要求规范设置公示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置要求

公示牌设置应遵循规范清晰、公开醒目、庄重简朴、坚固耐久的原则。

(一)分类和制作

公示牌可分为四类:一是牌匾类,二是碑牌、公示栏、宣传墙类,三是简易图标类,四是其他类。根据项目类型、建设内容等实际情况,尽可能利用项目建筑物和工程设施、机械设备等,制作、设置公示牌,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形式主义。

(二)位置

公示牌应设置在项目实施地点靠近主干道路处,基地(园区)主要出入口、项目主要建筑物和工程设施、重要机械设备等公开、醒目的位置。

(三)主要内容

1、牌匾类。主要包括标题“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管单位、农业综合开发标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等(图例参照附件1)。

2、碑牌、公示栏、宣传墙类。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建设期、投资构成、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主要工程设施、设备购置)、预期效益、管护主体,以及监督方式、负责人等(图例参照附件2或附件3)。

3、简易图标类。主要包括“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字样或农业综合开发标识和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图样以及序列编码等(图例参照附件4)。

4、其他类。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自行设计、设置。

二、管理维护

(一)设立和维护。项目立项后,由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在实施方案中提出设置、管理和维护公示牌的具体措施,报县级供销合作社审定;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经审定的方案规范设置和维护。

设置和维护公示牌所需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二)指导监管。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是公示牌设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单位设置、管护公示牌,并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撤除、变更公示牌内容,对于公示牌损坏、丢失的,县级供销合作社应责成项目单位及时修复、重置。

三、其他

(一)规范设置公示牌,将作为评价各县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

(二)中国供销合作社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标识的使用,应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公示牌图例

       

安康市供销合作社

                              201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