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1日陕西省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方针、政策,《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省社)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并可接纳其他承认、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社。
省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第三条 省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省社的办社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以及城市社区提供综合服务,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引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成员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 构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省合作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 省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侵占或平调本社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省社实行团体成员制。
第七条 省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
第八条 省社社址设在西安市。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 省社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决议、决定,履行应承担的各项义务;
(二)研究制定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成员社的改革与发展;
(三)承担省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储备、协调和管理;
(四)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推动和参与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的制定,维护供销合作社和农民社员、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五)实行开放办社,壮大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六)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消费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各类涉农协会、联合会。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七)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调整经营结构,拓宽服务领域,加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
(九)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强化合作经济意识,弘扬合作社文化,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组织开展对农民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农民社员和职工的综合素质;
(十)组织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与省际间和国际间各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和友好往来。
第十条 省社根据业务发展和任务的要求,依法投资设立企事业单位。[page]
第三章 成 员 社
第十一条 省社实行开放办社、联合发展的原则。凡承认省社章程,自觉履行各项义务的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服务的各类组织、行业协会或联合会、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申请加入省社,成为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省供销合作社、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省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省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省社提供的各类服务;
(五)以省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省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省社合作发展基金和国家对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扶持资金;
(八)对省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省社章程;
(二)执行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三)按照规定向省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照规定向省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省社和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省社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向省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要按时向省社上报统计报表和财会报表;
(九)接受省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省社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省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page]
第四章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省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省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省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省社章程;
(五)选举或免除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省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八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省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省代表会议,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省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时;
(四)其他原因时。
临时全省代表会议行使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九条 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省社理事会应于开会前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条 成员社对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提交省社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省社设理事会,对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是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临时全省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领导实施省社章程第九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省社重要工作,总结和交流成员社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代表省社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省社出资企事业单位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不直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和业务经营活动;
(五)办理省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省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原身份和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工作发生变动时,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省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省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省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省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省社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省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省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省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省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省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九)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省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三十条 省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page]
第六章 监 事 会
第三十一条 省社设监事会,对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社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副主任、主任工作发生变动时,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省社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省社章程和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临时全省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六)提议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省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章 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四条 省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省社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是省社理事会。省社出资企事业单位包括省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事业。
第三十七条 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省社出资企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省社出资企事业单位要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生活的共同富裕。[page]
第八章 财 务
第四十条 省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
第四十一条 省社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二条 省社资金来源包括投资收益、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公积金,以及国家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财政支持资金和省社规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扶持和发展成员社。
成员社认缴省社的股金,应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成员社退社,其股金于会计年度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
公积金作为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形成的积累性资金,由省社自主使用。
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拨入省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国有银行政策性贷款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省社自筹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 省社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陕西省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自2009年2月21日施行。报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备案。